湖北省北京大学校友会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
2、会费收支统一由校友会财务收管,校友会收取会费,应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《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》,配备专职财务人员,单独设立帐册。
3、会费标准为:会长/副会长10000元/年;常务理事2000元/年;理事1000元/年; 会员500元/年。会费的支出坚持"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 "的原则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、借用和挪用。
4、会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校友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主要用于校友会开展日常工作。
5、校友会支出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,党支部书记实施监督管理,重大支出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。
6、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会员的监督,每年定期向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情况。
7、校友会组织财务审计的审计期间:年检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检查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;换届财务审计应于换届大会召开前进行,审计内容为该届理事会任期内的财务情况;变更法定代表人、秘书长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。
8、校友会组织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,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,严格审计程序,并按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报告格式文本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。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,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。
9、校友会组织财务审计情况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外,还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。
10、按照校友会章程规定,校友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,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。
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409号